车辆盗抢险合同的中止条件如下:一是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中止合同。二是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且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知道该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合同效力自解除通知到达被保险人时中止。四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合同效力中止。待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合同可恢复履行。五是合同约定的其他导致合同中止的情形出现时,合同效力中止。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车辆盗抢险合同效力会暂时停止,在满足相应条件恢复合同履行时,合同效力可再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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