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拘留的起始日为被决定拘留的当日,终止日为执行完毕的当日。例如,某人于周一被决定行政拘留五天,那么周一算第一天,周二是第二天,周三是第三天,周四是第四天,周五是第五天。2. 计算期间时,不包括开始的当日,自次日起算。比如周一被决定拘留,从周二开始计算拘留天数。3.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拘留所应当至期满之日的24时解除拘留。例如,如果第五天是周末,那么顺延到周一解除拘留。 (相关规定可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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