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对于因同一行政行为引发的共同诉讼,是基于该行政行为对多个当事人产生了相同的影响,他们在诉讼中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共同诉讼,比如多个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类处罚行为提起诉讼等情况。在此种情形下,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经当事人同意的,即可构成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共同诉讼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对同一行政行为或同类行政行为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平实现。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