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3. 举例来说,如果公民在知道土地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申请复议,又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后续便不能再以该行为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一般会在六十日内给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最多延长三十日。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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