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冕桦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任广东仁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7年来,他在多个法律领域颇有建树,下面来看看他在买卖合同纠纷抗辩胜诉案例中的精彩表现。案件背景:雪上加霜的诉讼威胁原告以委托人曾担任一人股东的涉案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要求委托人个人支付剩余货款47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LPR上浮50%主张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19793.66元(暂计至2025年5月16日)。涉案公司此时已注销,原告依据2019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主张权利,声称委托人作为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陷入公司注销风波的委托人,又遭受诉讼的冲击,其合法权益面临严重威胁。委托人收到应诉材料后,怀着焦虑与期待,委托李冕桦律师应对这场艰难的诉讼。核心代理工作:精准出击,构建三重防线-时效抗辩,直击要害:李冕桦律师深入研究《还款协议书》,明确最后一期货款47000元应于2019年9月1日付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三年,至2022年9月1日届满。而原告直至2025年才起诉,远超时效,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如有效催款记录)。李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着重强调该笔货款及对应利息诉求已丧失法律保护,从根本上切断了原告的诉求根基。-厘清主体,否定担责:李冕桦律师敏锐地指出,《还款协议书》首部明确买方为涉案公司,委托人签字标注“代表”且加盖公司公章,此行为明显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涉案公司合法注销后,原告未举证证明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委托人承诺承担债务,不符合股东担责的法定条件。李律师凭借这一精准的法律分析,有力反驳了原告要求委托人个人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反驳诉求,削弱主张:针对原告主张的货款和利息金额,李冕桦律师以严谨的态度进行反驳。对于47000元货款,原告未提交完整对账记录、付款凭证,无法证实该金额为最终结算结果;对于19793.66元利息,协议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原告主张LPR上浮50%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律师指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成功削弱了原告金额主张的合理性。代理结果:全面胜诉,守护合法权益法院全面采纳了李冕桦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47000元货款及19793.66元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9.84元由原告承担。委托人成功避免了经济损失,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这次胜诉,充分展现了李冕桦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的精准抗辩能力。他通过聚焦金额诉求的核心漏洞,以时效、主体、举证三重抗辩构建起坚固的防线,不仅推动法院做出了公正的裁判,还切实为委托人规避了不必要的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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