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按照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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