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2. 若案件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情形,决定机关应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的决定,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3. 若案件仍需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决定机关会变更强制措施,如转为监视居住、逮捕等。4.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且期限届满后,相关机关应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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