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在股权质押中,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股权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相较于普通债权人,质权人在清偿顺序上更为靠前。这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股权质押融资等相关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