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无需抚养时,父母可不给抚养费。2. 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时,可请求减少或免除给付。3.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4.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一方不给抚养费的情况也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即便有上述不给抚养费情形,子女必要时仍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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