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离婚:若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基本规则。2. 诉讼离婚: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相对而言,协议离婚在双方配合的情况下速度更快,但诉讼离婚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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