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该条主要涉及票据等事项的公示催告程序。当票据出现被盗、遗失或灭失等情况时,票据持有人可通过此程序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促使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申报权利,若无人申报,申请人可依判决获得相应救济,保障其票据权利等合法权益,确保票据流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维护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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