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自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类被告人可能无法充分理解诉讼程序或有效参与庭审,保障其诉讼权利需要更严谨的程序安排。(《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2.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自诉案件不适用。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需要更全面、深入地审查事实和证据,简易程序难以满足其审理要求。3.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这种情况下,为确保每个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不宜适用简易程序。4.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给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判断提供了空间,以保障案件公正、合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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