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没有损害公司名誉罪,与之相关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标准如下:1.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3.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且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等行为,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会予以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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