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客体要件: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客户资金的所有权与其他合法权益。2. 客观要件: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监管。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3.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4. 主观要件:由故意构成,且具有牟利目的,即通过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若因过失导致未入账,不构成此罪。认定时需综合各要件判断,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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