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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