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涵盖以下几类: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政治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等。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以确保他们能平等地享有各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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