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抵押需要得到另一半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抵押属于对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如果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主张该抵押行为无效。这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分权,避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损害其利益。所以,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时,必须取得另一半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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