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专注医疗纠纷领域的律师——陈灿芳。她毕业于广州中医药大学,拥有医学学士学位,曾有过五年内科医师的临床工作经历。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9月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便一直活跃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前沿,至今已有17年执业经验。她现执业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120********74,联系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6楼609室。同时,她还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九界医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广州中医药大学校外导师。专业出击:化解年轻孕妇医疗纠纷某26岁年轻孕妇,在使用肝素抗凝期间,医生安排剖宫产。麻醉医生未注意产妇使用肝素情况,按常规实施腰椎穿剌腰硬联合麻醉。产妇中午12时完成手术,下午18时出现双下肢麻木乏力,医方直至第二天中午请神经科医生会诊后才安排MR检查,发现椎管内血肿形成压迫脊髓。虽紧急手术清除血肿,但产妇恢复效果不佳,最终截瘫并大小便失禁。陈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医学与法律的双重专业知识,精准分析认为医方存在两个明显过错:一是正在使用的肝素说明书明确说明用药期间不能进行腰椎穿剌;二是产妇术后双下肢麻木乏力没有及时进行MR检查、延误了血肿的发现及处理。客观而言,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然而,考虑到目前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水平及公正性参差不齐,无法保证鉴定结果一定为主要责任。于是,陈律师建议先由律师代理调解,把法院诉讼及鉴定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在调解过程中,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医方同意按80%的责任处理患者的相关损失,赔偿患者两百多万结案。二审逆转:助力患儿维权患儿出生后第一天晚上出现面色紫绀、精神差、不进食等低反应症状,产科直至第二天中午才把患儿转到新生儿科,经检查发现是严重的低血糖,由于低血糖时间太长,患儿最终出现新生儿低血糖脑损伤、发育异常。患儿及其监护人一审委托其他律师代理,选择某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为医方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也未批准,最终法院采信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完全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时原告委托陈律师代理。陈律师介入后,首先向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在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同意鉴定人出庭是程序错误,二审必须纠正,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安排省医学会的其中一个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同时,陈律师帮原告方申请了一个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对鉴定书质证。二审开庭过程中,通过专家辅助人询问鉴定专家,得知鉴定专家鉴定时没有看清楚病历,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最终,二审法官意识到鉴定报告存在疑问,发函给省医学会要求其解释相关疑问,省医学会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突破鉴定:为患者家属争取更高赔偿患者因肋骨骨折、多处挫伤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第十天突发昏迷不醒,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对死因质疑,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因鉴定,结论为患者符合冠心病并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死因鉴定报告作出后,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委托另外的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方过错系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为16%〜44%(建议30%)。原代理律师告知原告法院极大可能按30%的责任判决,争取更高责任机会不大。原告目标是求40%以上责任,于是咨询陈灿芳律师。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鉴定书》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影响了医院过错及责任认定。庭审中,陈律师重点论述在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下,被告实际上并没有医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治,没有及时检查、及时抢救,必然延误对患者的诊断及救治。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陈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承担40%责任。陈灿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医疗纠纷领域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一名专业律师的风采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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