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与思考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也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合理划分。有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 A(陈某(化名)某 2)与被告 B1(陈某(化名)某 1)是兄弟关系,他们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机械公司。2017 年 9 月 6 日,各方订立章程,约定 B1 出资 20 万元。同年 12 月 20 日,A 向 B1 名下账户转账 10 万元,B1 将该款项投入公司作为出资。之后 A 多次要求 B1 及其配偶 B2(黄某(化名)某 1)偿还该笔款项,均遭到拒绝。2019 年 4 月 17 日,A 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 10 万元及利息。陶志胜律师作为 A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中,B1 辩称无意见,而 B2 提出两点抗辩:一是 A 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缺乏证据证明,兄弟二人共同在家族企业工作,资金往来频繁,不能以资金往来证明借贷关系;二是该款项用于投资设立新公司,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 B2 与 B1 的离婚诉讼中,B2 已将涉案出资对应的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获得了相应对价。陶志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围绕借贷关系成立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公司章程、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材料,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最终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借款用于公司出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但 B2 在离婚诉讼中将该出资形成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实际受益,应视为其对共同投资经营行为的认可,构成事后追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 B1、B2 向原告 A 共同偿还借款 10 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 6%,自 2019 年 4 月 18 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这起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通过实际行为予以追认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陶志胜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来判断。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夫妻双方对债务的知晓程度、是否有共同投资经营行为、另一方是否通过实际行动追认等。这就要求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要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也提醒夫妻双方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和债务承担时,要谨慎考量,避免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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