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一直是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这不仅关乎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也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界定。就像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核心争议点聚焦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出资,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起案件中,原告A(陈某(化名)某2)与被告B1(陈某(化名)某1)系兄弟关系,二人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机械公司。2017年9月6日,各方订立章程,约定B1出资20万元。同年12月20日,A向B1名下账户转账10万元,B1将该款项投入公司作为出资。之后A多次要求B1及其配偶B2(黄某(化名)某1)偿还该笔款项,均遭拒绝。2019年4月17日,A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陶志胜律师作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中,B1辩称无意见。B2则提出两点抗辩:一是A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缺乏证据证明,兄弟二人共同在家族企业工作,资金往来频繁,不能以资金往来证明借贷关系;二是该款项用于投资设立新公司,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查明,在B2与B1的离婚诉讼中,B2已将涉案出资对应的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获得了相应对价。陶志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围绕借贷关系成立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公司章程、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材料,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借款用于公司出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但B2在离婚诉讼中将该出资形成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实际受益,应视为其对共同投资经营行为的认可,构成事后追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B1、B2向原告A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通过实际行为予以追认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法律在具体实践中的严谨性与灵活性。而本案的代理律师陶志胜,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毕业于广西民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的教育背景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在律所担任副主任兼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等重要职务,同时还是律所刑事组及民商事组双组长、实习律师指导老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死刑复核援助律师。他还在多个专业委员会任职,如广西区第十届律师协会公职、公司专业委员会专职委员,柳州市第四、五、六届刑事辩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这些职务和经历,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地位,更彰显了他在不同法律业务领域的深入钻研与广泛涉猎。正是凭借这样深厚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积累,陶志胜律师才能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通过细致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为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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