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律师,本科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获得汽车发动机学士学位,现就职于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执业5年。他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在法律界经验丰富。在其众多成功案例中,王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尤为突出。一审受挫,花甲老人面临住房危机本案的主人公是72岁的老人王某(化名)。老人卷入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时,法院以“未举证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为由,驳回了他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的请求。对于年逾古稀的王某(化名)来说,这套房屋是他唯一的住所,承载着他多年的生活记忆,也是他安享晚年的保障。一审的败诉,让老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他的生存权益面临着巨大的威胁。二审出击,律师精准梳理证据张文杰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责任重大。他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但书精神,对案件证据进行了重新梳理。他收集了《房屋交易减免税审批表》《测绘报告》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王某(化名)早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递交了过户资料,并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长达22年。这充分证明了老人与该房屋的紧密联系以及其居住的合法性和长期性。同时,张律师指出,该房屋是王某(化名)的唯一住房,具有生存权属性。对于一位72岁的老人来说,住房是维持其基本生存的必要条件。而且,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并非老人的过错,而是因为出卖人刘某(化名)拒不缴纳继承税,并且事后恶意将房屋进行抵押。老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却要面临失去住房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三维论证,说服法院实质审查张律师通过权利性质、时间先后、过错比较三个维度进行论证。从权利性质上看,老人的居住权是基于生存权的基本权利,而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生存权应当优先于担保物权得到保障。从时间先后上看,老人早在房屋被抵押之前就已经实际居住并申请过户,其居住权的形成时间早于抵押权。从过错比较上看,老人没有任何过错,而抵押人刘某(化名)存在恶意行为。通过这三维论证,张律师成功说服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合议庭经过认真审理,认定老人的居住权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二审胜诉,债权让位生存权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文杰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原判,改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这意味着,72岁老人王某(化名)成功保住了自己的唯一住房。一、二审受理费200元均由刘某(化名)承担,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恶意抵押行为的否定。在这个案件中,张文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为老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他通过程序与实体的双突破,让老人的居住权得到了保障,实现了“债权让位生存权”的逆转胜诉,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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