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通常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合议庭审理适用于多数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外,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独任审判员审理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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