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该条明确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即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则。核心分析: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二者性质不同,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具有预定性和确定性;诉讼时效中断是诉讼时效的制度,基于法定事由改变时效进程。实务建议: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避免因保证期间届满导致保证人免责。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时效方面的不同规定。若涉及保证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维权策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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