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以下几类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核心分析:首先,配偶基于婚姻关系成为第一顺位监护人,有保护精神病人权益的义务。父母、子女作为直系血亲,对精神病人有天然的监护职责。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在监护范围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相关部门同意,以确保监护的适宜性和合法性。关键构成要件是监护人要有监护能力,能切实履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保障其生活、医疗、安全等方面需求。实务建议:确定监护人时,可由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监护人应妥善保管精神病人财产,记录财产使用情况。若发生监护争议,可向上述组织或法院反映,要求重新指定监护人。同时,要注意收集能证明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的证据,如医疗记录、生活开支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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