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核心分析: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是基于亲子关系天然形成。其他顺位监护人的确定是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按亲属关系远近及监护能力排序。关键在于监护能力的判断及相关组织同意程序。实务建议:确定监护人顺序有争议时,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不服指定结果,可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收集能证明监护能力及意愿的相关证据,如经济状况、照顾情况、医院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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