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裁决中若涉及伪造证据,该伪造行为可能导致裁决结果不公正,此伪造证据行为无效,行政机关应重新审查并公正作出裁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核心分析:伪造证据行为违反了行政程序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的一方试图通过虚假材料误导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有义务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伪造证据破坏了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基础。关键构成要件在于证据是伪造的,且该伪造行为对行政裁决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可通过查找原始文件、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明证据伪造的情况。向行政机关反映:及时向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提出该证据系伪造,要求重新审查。若对行政机关后续处理不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中,详细阐述证据伪造情况及对裁决结果的影响,由复议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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