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诉讼中被告证据造假,法院应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若该证据对案件裁判有实质性影响,可能导致判决被撤销或改判。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核心分析:被告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据造假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导致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依职权审查证据,若发现造假,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并据此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原告有权对造假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键在于证据造假是否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实务建议:原告可在庭审中仔细审查被告证据,针对造假证据提出有力质证意见。若发现证据造假,及时向法院指出并要求不予采纳。可收集相关线索或证据证明被告证据造假,如对比其他证据、发现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等。若判决因被告造假证据作出不利于原告的结果,原告可在上诉期内上诉,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据说明一审证据造假问题,争取上级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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