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核心分析:适用情形:不同程序和审级适用不同的审理组织形式。一审普通程序一般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可独任审理等。人员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仅由审判员组成,人数需为单数。权利义务: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或分别履行案件审理职责,保障司法公正。实务建议:了解案件适用程序:当事人可向法院咨询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确定是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还是合议庭审理等。关注合议庭组成:若为合议庭审理,有权了解合议庭成员构成,如有回避等情形可依法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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