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起算时间,是消费者收到商品的次日。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核心分析: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起算点明确为收到商品次日。此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对经营者的义务作出规范。消费者需在规定时间内且保证商品完好提出退货。经营者要在收到退回商品七日内返还价款等。关键构成要件包括消费者按规定方式购买可适用的商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退货且商品完好。实务建议:消费者要保留好商品收到时间的凭证,如快递签收记录等。退货时确保商品包装、配件等齐全完好。与经营者沟通退货事宜时,明确说明是依据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若有纠纷,可向消协等相关部门投诉,按流程提供证据说明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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