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 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 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3. 申诉: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是当事人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一种方式,有助于司法机关发现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4. 申请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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