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顺序:多个法院对同一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时,在先的查封解除、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者查封期限届满后,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例如,甲法院首先查封了某房产,乙法院轮候查封。若甲法院的查封解除,那么乙法院的轮候查封就成为正式查封,可依法进行后续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封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程序中财产的处置与分配,轮候查封依序推进,保障执行的有序性。2. 分配原则:首先,对于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置。在处置变现后,根据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比如,该财产变现得款100万元,甲债权人债权为50万元,乙债权人债权为30万元,丙债权人债权为20万元,那么按照债权比例,甲可得50万元,乙可得30万元,丙可得20万元。其次,存在优先债权的,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如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例如,丁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抵押权,其债权为40万元,那么在分配时,应先从变价款中支付丁债权人40万元,剩余款项再按普通债权比例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最后,在分配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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