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婚前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结婚用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在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2. 若婚前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女方父母婚前出了一部分钱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女方,但女方要给男方相应补偿。3. 若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双方父母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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