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能生育而离婚要求赔偿,在法律上一般没有直接支持。1.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基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不能生育并不在这些法定赔偿事由范围内。2. 特殊情况:如果一方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导致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结婚,那么受欺诈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3. 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生育可能给另一方带来精神痛苦,但单纯以此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支持。不过,如果因不能生育引发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矛盾,且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比如一方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等,有可能获得一定赔偿,但这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由法院判定。总之,不能生育本身一般不是离婚要求赔偿的法定理由,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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