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房屋拆迁款是基于对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其性质与原房屋紧密相关,是对原个人财产的一种转化形式。2. 特殊情况:如果拆迁款是按照人口因素进行分配,其中包含了另一方的份额。例如,拆迁政策规定按照家庭人口数给予一定补偿,而另一方作为家庭成员获得了相应份额,那么这部分涉及另一方的拆迁款就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后对该房屋进行了扩建、改建等投资行为,使得拆迁款增加,那么增加部分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的投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相应增值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拆迁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且无法区分个人使用和共同使用部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定部分拆迁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情况相对复杂,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总之,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款通常不属于共同财产,但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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