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如下: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2. 分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在分割财产上享有平等权利。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比如一方抚养子女较多,或另一方存在过错,在分割时可适当多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尽量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3. 分割方式:协议分割,双方可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案,签订书面协议。诉讼分割,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决。4. 特殊财产处理:房产:若为夫妻共同购买,看购房款来源、登记情况等确定归属及分割方式。车辆:同理,按出资等情况判断。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1089条。5. 隐匿、转移财产处理: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请求再次分割。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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