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能拒绝前妻探望孩子。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 拒绝情形:如果前妻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例如存在对子女有暴力、虐待、教唆其不良行为等情况,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权。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3. 处理方式:若双方对探望方式、时间等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子女能与父母双方保持适当联系,促进其健康成长。4. 协助义务: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前妻行使探望权,不得故意设置障碍或拒绝配合。否则,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履行协助义务。 总之,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特殊情形不能拒绝,应依法保障其正常行使,以维护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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