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赔偿项目:有些项目可以兼得,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例如,因交通事故受伤花费的医疗费,在工伤赔偿中也可依规报销。部分项目则有所不同,像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交通事故赔偿中没有类似项目。2.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表明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如交通事故)在医疗费等方面有一定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 具体操作:职工可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获得赔偿后,再申请工伤赔偿。在工伤认定后,根据工伤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不重复的部分可正常获得。例如,交通事故赔偿了误工费,工伤赔偿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仍可按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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