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少子女抚养费给付。例如子女实际需要减少给付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反之,如果出现子女实际需求减少等情况,给付方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核心分析首先要明确抚养费的确定与子女需求给付方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相关。当子女实际生活需求降低,比如生活开销减少不再有特殊大额支出等,或者给付方因失业重大疾病等导致经济状况严重下降,无力按原标准支付时,可请求减少。关键在于要有证据证明情况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实务建议收集子女实际需求减少的证据,如生活费用支出明细减少等。证明给付方经济状况恶化的证据,如收入减少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走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减少及减少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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