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非要到登记地办理。1. 协议离婚: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法律依据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如果双方在外地长期居住且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有相关规定允许异地办理协议离婚,也可在当地办理。2. 诉讼离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总之,协议离婚通常有常住户口所在地等特定地点要求,而诉讼离婚可依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确定管辖法院,并非局限于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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