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子女拒绝被探望一般不能单独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法律明确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才是中止探望的法定情形,子女拒绝不能等同于不利于身心健康。权利义务父母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关键构成要件需有证据证明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实务建议首先尝试与子女沟通,了解其拒绝的原因,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子女的心理行为受到明显负面影响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进而决定是否中止探望权。法律程序大致是先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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