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组织者对意外事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1. 一般情况:如果组织者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提前告知风险等,且意外事故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组织者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正常组织的户外登山活动中,因突然的恶劣天气导致参与者受伤,若组织者已提前查看天气预报并提醒参与者做好相应防护,组织者无需担责。2.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若组织者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在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损害,组织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比如,在组织室内活动时,未对老化的电线进行检修,导致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组织者就需担责。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故意或重大过失:若组织者对意外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也需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组织者故意设置危险环节导致事故发生,显然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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