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货款,甲怠于向丙追讨,乙可依法行使代位权向丙追讨。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2.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甲将房产无偿送给他人,影响其偿还乙的债务,乙可申请撤销。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债的保全制度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债权在面临债务人财产不当变动时多一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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