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1. 确定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票据债务人。2. 发出通知:持票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3. 保留相关证明:持票人需保留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等,以备后续行使权利所需。4. 准备追索:在通知其前手后,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5. 行使权利:持票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向追索对象主张权利。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诉讼中,持票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票据权利及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事实。总之,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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