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监护人长期虐待、遗弃被监护人,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2.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例如监护人突发重大疾病,导致无法正常照顾被监护人生活起居。3.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这些人或单位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4. 孩子年满八周岁,其意愿与原监护权人生活严重相悖,且变更监护权对其成长更为有利。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愿应被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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