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此类处罚影响当事人权益,可申请复议。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依据该法第六条第二项,这些措施可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能申请复议。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符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复议维护自身权益。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按照第六条第四项,可申请复议。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如第六条第五项所述,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符合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可申请复议。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依据第六条第七项,可申请复议。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按照第六条第八项,当事人可申请复议。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符合第六条第九项,可申请复议。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依据第六条第十项,可申请复议。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第六条第十一项,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均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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