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如下:1. 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2. 清偿顺序: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其次清偿债务。3. 连带债务: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4. 放弃继承的处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5. 遗产已分割的情况: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仍应当按其继承份额负责清偿。6. 执行遗赠时: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7. 共同继承债务:共同继承人应共同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在具体分担上,应按照各自继承份额的比例分担。总之,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遵循上述规则,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债务清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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