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具有以下性质:1. 合同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具有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离婚协议旨在明确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因此具备合同属性。2. 附条件生效性质:离婚协议并非自双方签字时立即生效,而是以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生效条件。即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后,离婚协议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的变更,需通过行政程序予以确认。3. 要式法律行为性质:离婚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难以举证。这体现了法律对离婚协议形式的要求,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书面形式有助于保障协议的真实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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