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意解除收养关系。1. 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2. 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3. 收养关系解除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4.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总之,解除收养关系需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随意为之,以维护收养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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