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权的时效规定如下:1. 一般时效: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变更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合同变更权的行使如果涉及诉讼,一般时效是三年。2. 特殊时效:某些合同可能适用特殊的时效规定。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3. 当事人约定时效: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变更权的行使时效。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约定无效。4. 除斥期间: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变更权可能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如果合同约定了一方行使合同变更权的除斥期间,那么在该期间届满后,变更权消灭。总之,合同变更权的时效需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来确定,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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