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不予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分情况来看:1. 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不予退款,且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比如在一些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中,商家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一经购买不予退款,消费者知晓并同意该条款后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且无违法情形,就是有效的。2. 但是,如果合同中关于不予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况,则可能无效: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况下必须退款,合同却约定不予退款;二是显失公平,比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关于不予退款的条款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三是存在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约定不予退款。在这些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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